《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不一定属于夫妻共有。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 但是如果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婚后收益不属于夫妻共有。
婚前公司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分红、股息、股价上涨等,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基于市场因素的自然增值,且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那么该增值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