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可以到当事人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目前法律规定婚姻并不能自动解除,离婚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婚姻法》规定,在诉讼离婚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准予离婚,并不是可以自动解除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1.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2.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
婚内借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相写的欠条,就是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5、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无效婚姻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婚姻调解人调解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婚姻自由原则;自愿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一般来说不一定能查得到的,但是买房需要的证件有已婚备案的情况下是可以查得到的,但是具体的婚姻情况还需要去民政局。 如果当事人,或者房产局想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应该到婚姻登记机关调取。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事实婚姻财产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法院不判决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