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个人可以查询,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可以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自己也可查阅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夫妻约定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内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制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满足以下条件:《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冲动结婚是不能撤销婚姻的,可以选择离婚,结束婚姻关系。《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双方共同偿还,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的,由其个人财产偿还。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现役军人婚姻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如果在离婚时,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最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房产一般不能分割,除非有可以分割的情况可以分割房产。 根据《婚姻法》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