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哪些情形下,婚姻无效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
申请婚姻无效证明,应当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和个人信息文件,在司法机关审查后,发现存在无效婚姻情况的,应当进行婚姻无效宣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
夫妻婚姻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协议是有效的,而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拟定的关于共同财产的书面协议,要优先于婚姻法当中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涉外婚姻登记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本人护照或其他国籍证件;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4、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包办、买卖的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如果是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
精神病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在婚姻法上是禁止结婚的。婚前隐瞒精神病史结婚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取决于婚前是否治愈好精神病,若治愈好,则是有效婚姻;若没治愈好,则是无效婚姻。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公民的婚姻登记档案有四类,具体如下: 1、结婚登记类; 2、撤销婚姻类; 3、离婚登记类; 4、补发婚姻登记证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法律对复婚时间没有进行时间的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