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权问题,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
自愿离婚后更改孩子抚养权办理方法如下: 1、协议变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 2、诉讼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
离婚后一方无力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这种情形,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只能是减免或者是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某些情形之下暂时先不用给支付抚养费,但是等到恢复了相关的能力以后,抚养费也要恢复按时支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
离婚后更改孩子的姓名,需父母双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且更不得以此为由不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法律只规定了没有直接抚养方有探视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有探视的义务,而且对方已经履行了其给抚养费的职责,所以以对方不探视为由起诉的话在法律上不受支持。 如果离婚时双方有约定对方必须有探视的职责,那么可以起诉其违约。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
争取孩子的抚养费: 1、提出应当争取抚养费的理由: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双方可以协商,未达成一致,可以起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
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孩子的费用,签订委托书时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一般而言: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