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打人,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要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
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
非法采矿会定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口供不可以单独定罪,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认罪行)和辩解(否认指控),都是证据力极低的,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 被告人拒不供认杀人罪行,而且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况下,法院不仅不能判决有罪,还必须无罪释放。 因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单独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讯逼供)。 反之,如果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犯罪行为人死不认罪,也不能影响定罪,反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已具体的适用的法定刑,因而说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 另外,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量刑证据不同于定罪证据,量刑信息的广泛性决定了量刑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确定的量刑证据与可变的量刑证据区别的关键在于与犯罪事实关联的程度。 通常情况下量刑证据都是确定的,但也存在变化的可能。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调取、分析、运用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量刑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加强量刑建议的说理性。
如果是偷砍之后带走,属于盗窃。如果就是为了破坏,砍掉没拿走,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只是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手段,在法院没有判刑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确定为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1、只有一个监控录像,用为孤证是很难认定一个人有罪的。 2、要想证实一个有罪,需要多个证据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才可以。 监控视频属于证据类型中的视听材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真实和合法的视听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即使在法庭采纳的情况下证据也只能作为法庭审案定罪的可参考资料,不是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