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翻案的可能性不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当案件被提起公诉进入审判程序,意味着案件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公诉标准,并且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已经经过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搜集和完善,因此想要翻案可以说是难度极大。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案件进入法庭审判阶段后被宣告无罪的概率微乎其微,难度相当大。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的程序包括两部分,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审理程序又可分为当事人陈述、讯问嫌疑人、证人、质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裁定再审后的审判程序包括: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在法庭审理程序开始之前,书记员有责任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是否已经悉数到场,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宣布法庭秩序。 在法庭正式进入审理阶段后,审判长将依次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正式庄重地宣告案件的案由,进一步公布所有的审判人员与书记员的具体姓名列表,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此次诉讼过程中的相关权益和义务事宜,并且就可能出现的回避申请请求予以询问。 接下来是法庭调查阶段。 该阶段的展开遵循特定的顺序进行: 首先由当事人自行陈述观点;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宣示证人应有的权益和义务。 当证人愿意出庭作证时,需要向其宣读相关法律条款,以便其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宣读、展示
死刑复核属于审判程序的一种。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程序是上报、复核审理、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需要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包括(第一次的一审案件): (1)简易程序,但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2)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包括: ①选民资格案件; 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 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程序适用公示催告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