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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独任制审判程序

其他 2025-05-28 15:24 标签: 独任制 审判程序

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包括(第一次的一审案件):
(1)简易程序,但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2)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包括:
①选民资格案件;
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
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程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刘清泉律师

刘清泉律师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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