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包括(第一次的一审案件): (1)简易程序,但被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2)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包括: ①选民资格案件; 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 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程序适用公示催告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