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
(1)简易程序。
(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
(3)督促程序。
(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