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服工伤认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工伤认定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结论批复; 二、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应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三、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后的争议怎么处理:当事人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工伤认定后到签定大概十五天,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是认定劳动者是否为工伤,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鉴定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能力,根据不同等级,具体确定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医疗费只能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因此不能全部报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的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在受到伤害的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的。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工卡、工作证、工资表或同事的证明等); 3、员工的身份证(并复印件一份); 4、首次医疗病历本(诊断书)(并复印件一份);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物价中心查询、打印
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单位经办需在单位意见处填写意见,盖好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伤者本人填写工伤意见) 二、工伤申请报告(报告抬头: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单位经办需盖公章) 三、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需盖与原件相符的公章) 四、伤者本人或家属提供的事发经过及身份证复印件(需手写) 五、工作场地内受伤需提供两个旁
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工伤职工的工作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
工伤认定只有一个证明人并不影响工伤的判定,是否判定为工伤是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之后,对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给予认定后者不予认定的结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