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流程简而言之可以分成三个步骤 (1)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 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应当在30日内,向所属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2)受理 如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超过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辖权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调查 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 (4)认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开出《工伤认定结论书》。
工伤是没有误工费的,由用人单位正常支付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是可以双倍赔的,但需要一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及相关解释,因工伤事故或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在获得第三方民事赔偿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属于私权范畴,而工伤保险赔偿属于公权的范畴,两者是并行不悖,不能混用的,这也体现了立法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工伤期间的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如果职工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的,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来计算,该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可相当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如果员工还遭受了其他人身损害的,误工费则按照员工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并存的,受伤职工既可以享受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条件如下: 1、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不一定是必经路线,只要是合理的路线即可。认定时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供上下班途中的证据。 2、必须是交通事故。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双方事故还是单方事故,只要是交通事故则可。 3、本人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负无责、次责或同等责任是不影响工伤认定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处理方式:1、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2、申请工伤认定,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工伤。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治疗完毕或者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判定伤残等级。 4、待遇审核,员工或者单位根据医院的治疗发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下发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以及伤残补助费用。 5、如果员工需要解除劳动关系,有伤残员工可以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待遇。
工伤医疗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各地规定不同,一般为谁同意谁支付,也有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共同承担的。
“工伤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医疗费不可以索要双份赔偿,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社保机构是不需要在支付医疗费的。如果由社保机构先行支付医疗费,是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