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双重劳动关系,指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个时期内,与两个以上的彼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本条规定了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中从事工作,有关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的计算和计发、终止解除的补偿、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等方面相互交织。非全日制用工中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同时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是完全等同的,先签订的劳动关系比后签订的劳动关系的效力要高一些,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侵犯先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缘由于公平原则,后签订的劳动关系不能因为自身新的合同而影响先前就存在的劳动关系。先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成为后成立劳动关系订立时必须考虑的事实,这时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对先前的劳动合同适当的尊重。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规定了兼职工作如果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如何对村还进行赔偿。因此,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工作的,用人单位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不违反法律的。
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务关系中受伤不能叫做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退休后再次就业工伤如何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医疗待遇标准: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等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期间可以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主要是: 1、明确支付地址,尤其是针对异地的工伤人员,注意写好邮政地址; 2、当待遇领取人为受工伤的人本人时,不用额外填写领取人姓名; 3、写清楚用人单位名称; 4、一定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工伤赔偿的工资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1、工伤不是很严重,只需休息几天。如果工伤是这种情况,工伤医疗费用需要医院开证明,然后拿到企业的相关部门报销,同意后100%的报销。同时,这期间的伙食费是以该企业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补偿。当然这期间的请假不能计入旷工。 2、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这种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放,严格上讲,应该是在工伤前12月的平均工资。 3、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事故的处理流程主要有以下三步: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报告出来,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出院后,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3、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工伤赔偿;等等。
职工在任职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因公出差或者是在上下班途中,企业需要赔偿。如果是因为私人原因外出发生车祸,企业一般不需要赔偿。
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实习期受伤不能算工伤,因为在校生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但可以依人身损害赔偿向实习单位和学校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