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伤认定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
员工工伤鉴定应该去哪申请:工伤鉴定应该在自己所属的地方的区级以及以上的劳动能力的鉴定委员会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同样受到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在无法与单位协商解决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申请认定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鉴定申请60日或90日内会得出鉴定结果。劳动部门15日内受理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60日或9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
工伤鉴定不是马上有结果,劳动部门15日内受理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60日或9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
工伤认定后绩效工资的计算:绩效属于福利性质的奖金,在工伤治疗期间,只要用人单位有按月发放工资和满勤奖,就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说明: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认定过期的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超期的后果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用人单位或伤者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的工伤认定申请,因而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的工伤认定书;伤者无法启动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如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伤者无法从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工伤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费需要多少各地规定不同。收费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收费一般在280元至600元/人次之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上述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工伤鉴定书丢了单位不赔偿的这个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是有备案的,可以直接去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补开一份。如果工伤,公司不赔偿,可以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