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企业性质变更,既不改变公司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鉴定结果应在员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的60日内下达,如遇到专家组出现争议的情况可延迟30日下达。 如单位或受伤职工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
工伤认定本人自述,应当将个人信息,事情发生的经过,写清楚,写详细,必须要有单位领导的签字,工伤认定自述,应当提交的材料,劳动功能障碍申请表,首次住院,医院病历资料,社保局工伤认定书,受伤医院化验报告单,受伤部位的彩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
非法用工单位的人员伤亡范围,均参照一般工伤认定的范围,但是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而是在事故发生后,治疗结束后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另外,如果当事双方即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首先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工伤事故不能要求精神赔偿,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工伤人身损害; 应当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 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工伤认定后可以离职,离职后依然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烧伤工伤赔偿标准具体包括: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康复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辅助器具费。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5、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
工伤认定60天已到,劳动保障部门应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
工伤期是指伤者在受伤后治疗及恢复的时间段,是由主治医生开具的假条或者经过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认的时间段。 所以工伤鉴定出结果之前都算工伤期。另外,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赔偿有效期是一年。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第1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