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新规定及涉及事业单位如下: 第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第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
在职工因为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构成工伤的时候,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要给予职工一定的工伤赔偿。不同的工伤等级赔偿标准不一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
腰间盘突出一般是不能够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规定中也没有说腰椎间盘突出认定工伤的规定。 如果因为工作原因,扭伤了腰,造成了腰间盘突出,应当是工伤。但如果以前有腰间盘突出的,工作中旧伤复发,不属工伤,应当按医疗保险处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37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6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该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劳动者既可以选择交通事故索赔,也可以选择工伤事故索赔。如果交通事故得到的赔偿少于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则应赔偿差额部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工伤事故的当事人及伤亡基本情况。 3、事故发生的经过。 4、事故发生的原因。 5、事故的处理过程和补救措施。 6、事故的善后处理。 7、初步的责任认定。 8、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9、杜绝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有关工伤赔偿争议,协商不成,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者直接到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 后两项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