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同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8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由事故当事人负责,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分类大概有三种,分别是指导责任事故、操作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在工程建设中一切违法行为都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般会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处罚款等,如果构成犯罪会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条,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
电信光缆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施工准备,材料管理,光缆敷设,单项目报竣,验收,施工质量与管理,工程造价与工程结算,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办法,附则。 1、工程编号 3、 本合同共包含项单项工程。 包工包料的工程,按设计预算暂定为元,工程完工后按审定的实际工程量计算。材料单价按实际情况计算。等等。 四、建设工期。
电气工程质保期为两年,质量保修期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确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电力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重点和核心就是将相关工作进行按照一定规律进行分类,以及将一些重要的流程标准化,将运输管理流程的标准化,维修保养流程标准化等等。 (1)租赁流程标准化 公司所采购的机具主要用于前方分公司的租赁,为了保证供应,同时实时了解前方工程动态及机具所处的状态,租赁流程必须标准化,以便从总体上调配工器具进而使机具的作用最大化以获得更好的效益。 (2)退租流程标准化
电力工程质量保修期一般为两年,需要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建设合同中书面约定好,同时约定维修事项、双方责任、保修金数额等内容。施工方维修的前提条件为发生问题的时间点仍在保修期限范围内和保证事故前为正常使用该竣工工程。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
电力改造工程质保期时间一般按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执行、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保修期,也可以参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