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或尽量减少因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一、是要明确交易标的的情况。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一般会重点对设备的名称、型号、价款及其他费用等情况进行比较明确的约定,但有时会对标的物的情况约定的不够明确。 因为工程机械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是由若干机体及其他零件组成,或是同一型号的设备因客户需求也会出现不同的构造; 而有些设备是可分的,同时也没有统一标准规范,它的高度或吨位重量都是可以分开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有约定每月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按相应比例扣留,也可以最后结算时扣留。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
工程质量保修金比例是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保资料通常包括: 1、原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隐蔽资料; 3、水泥、砖、砂、石、钢筋等主材的见证取样及试验报告; 4、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5、各类水电试验记录; 6、质量验收资料(包括分部分项验收表和各个检验批); 7、相关管理文件(变更、修改通知、定位放线记录等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
工程质保资料包括: 1、原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隐蔽资料; 3、水泥、砖、砂、石、钢筋等主材的见证取样及试验报告; 4、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5、各类水电试验记录; 6、质量验收资料(包括分部分项验收表和各个检验批); 7、相关管理文件(变更、修改通知、定位放线记录等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
工程质保期满验收资料有: 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7、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
工程质保金可以扣的方式是: 1、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
工程质保金的支付后应当在工程保证期后允以返还。建筑工程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工程招投标流程: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二、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确定招标代理公司;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对投标方进行资格审查; 七、发招标文件; 八、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确定中标方;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定合同。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