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允许进一步申请延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
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允许进一步申请延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
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允许进一步申请延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
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允许进一步申请延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 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
企业经营困难延期缴纳水、电、燃气费用是否可以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确定。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经营困难延期缴纳水、电、燃气费用是否可以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确定。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经营困难延期缴纳水、电、燃气费用是否可以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确定。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经营困难延期缴纳水、电、燃气费用是否可以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确定。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经营困难延期缴纳水、电、燃气费用是否可以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确定。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经营困难延期缴纳水、电、燃气费用是否可以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政策确定。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充分发挥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项纾困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中小企业的支持。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减免税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