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的意义: 1、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安全目标考核可以监督其它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可以掌握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有效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反映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痕迹,有效指导今后的项目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规定,为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 2、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3、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所属各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如下: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制定的。 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如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措施如下: 1、人员的控制; 2、材料及构配件的质量控制; 3、机械设备控制;等等。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是为了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而制定的。 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时,还应检查设计变更记录和工程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开箱检验记录; 4、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5、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6、自检记录; 7、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试运行记录。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