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是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 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 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 科技、文化、体育用地50年; 工业用地、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设施用地年限40年。 一般说的商品房,指的就是产权为70年年限的房子。 70年产权到期后有两种解决方法: 一、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 当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小区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申请自动续期,并按要求补交延期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会按当时的1%-10%来征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有:发包人与承包人身份信息、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保修责任等。
建设用地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如下: 1、拍卖。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招标出让。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受让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受让方)根据出让方提出的条件,以密封书面投标形式竞报某地块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最后择优确定中标者。 3、挂牌出让。 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
依据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 1、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 2、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 3、工程的名称、范围、质量; 4、建设工期; 5、竣工验收; 6、质量保修范围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需要根据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1、搬迁费。征收住宅的,按套一次性搬迁费,由1000元调整为2000元; 2、临时安置费。按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户每月由1300元调整为1500元; 3、装饰装修补偿费。简装修的,由30元/㎡调整为50元/㎡;精装修的,由60元/㎡调整为100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
1、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
一、和解或调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 二、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三、诉讼。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土地是通过承包的方式流转的,土地是合法承包的,继承人是有权继承土地承包中属于个人的权利。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一)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结算办法 1、建设方可以按照转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 2、建设方有权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请求按照实际施工人的资质等级进行结算; 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的,只结算工程直接费; 已经按照承包合同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 3、可以要求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共同承担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建设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但是验收不合格的结算办法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进行结算。 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由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