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需要有凭证。 行政强制措施由上级行政机构批准下级行政机构实行。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证据登记保存不属于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不是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已采取强制措施后能进行治安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复议期限是六十日,自行政相对人知道该行政强制措施之日算起; 2、诉讼期限一般是六个月,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强制措施被作出之日算起。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取保过后不能进行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拘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拘役是一种刑事处罚。拘役是在短期内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刑罚的一种方法。拘役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1、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留。 2、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妨碍刑事诉讼的进行的活动。 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具体有以下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仅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情况;取保候审适用于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情况;;刑事拘留适用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逮捕适用于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