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奖励假是法律法规给予怀孕女职工的体恤假,是一定要给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奖。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照现行法律,精神病人在发病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强制收治。但是如果精神病人在发病时犯罪,可以强制收制。根据是《刑法》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也不排除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会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收治,因为我国不把强制收治精神病人看作是限制其人身自由,而是看作是对其强制医疗。”
广东奖励假是强制的,产假奖励假是法律法规给予怀孕女职工的体恤假,必须给,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可享受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产假。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奖。 3、现行的广东省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包托98天顺产假和30天计生奖励假。部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将30天的奖励假延长至80天后,产假最少即可休178天。
离婚冷静期是强制的。 因为在《民法典》中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离婚冷静期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强制医疗的对象一般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一般是60天,但各个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具体的期限可以详细咨询相对应的保险公司。针对投保人在缴费时期可能出现的现金紧张、一时难以筹集保费的情况,各家保险公司都设定了6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单依旧有效,即使投保人不幸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患病住院,保险公司也会给予相应的赔付金。
“强制做DNA亲子鉴定的情况: 一是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强制鉴定,如涉嫌强奸罪的; 二是遇难者(空难、海啸等)身份无法辨认的; 三是认领被拐卖儿童的; 四是未婚先育落户,超生落户、无法提供出生证明的。 其余的不能强制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强制离婚需要证明对方出轨,重婚,或有家庭暴力,虐待孩子或大人,遗弃父母或子女,吸毒,赌博等行为的,若对方已失踪或夫妻双方已分居时间长达两年的,法官确定已经找不到人或已确认夫妻感情破裂无法调解的,会判决离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强制戒毒的期限一般情况为两年,特殊情况可以达到三年。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比较: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