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
公司不可以强制安排职工休年假,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单位强制休年假可以拒绝。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其中“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
若在劳动仲裁程序结束后,您渴望进行强制执行,那么请予以留意相关的仲裁文书,其会明确规定需要履行的期限。 当这一期限届满时,如果有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有效的裁决结果进行履行,您便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长达两年,并且是从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天开始算起;而在法律文书并未规定具体履行期间的情况下,则应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时。
政府强制征收承包荒山可以向国土地资源局进行反映并报警。 政府强制征收承包荒山的维权的方式有: 1、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2、网络举报: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 3、寻求媒体帮助。 4、向征地部门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投诉,但实践中这种事举报也没有用,政府部门不予处理。 5、向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强制征收具体处罚如下: 1、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罚。 2、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 3、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 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并处罚款。
1、政府不可以强制征用农民土地; 2、农村政府没有征用农民土地的权利,只有经过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上级政府批准后,才能征用农民土地; 3、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维权技巧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这是最直接也是最省事的一种维权方式。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侵害后,可直接找到消费场所的负责人,陈述自己的遭遇及损失,提出索赔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消费者协会调解,这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维权方式。权益受到侵害后,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若各项法律程序合法,则强制拆除也合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首先发出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既不拆除也不提起诉讼或复议的,行政机关可以强行拆除。
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前往劳动部门或者拨打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都可以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即时强制指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中,对可能危害或正在危害国家或社会的人或物品即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即时强制可分为三类。一是以保护相对人自身不受紧急危险的侵害为目的的即时强制;二是以防止民众受到危险的威胁为目的的即时强制;三是为收集和调查行政上的信息而进行的强制。
土地被强征了处理方式有: 1、当农民的土地被强征的时候,就可以马上和当地县政府反应,如果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的话,就可以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反应。 2、在农民没有签字的情况下,如果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的,征收行为是不合法的。 3、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行政诉讼一审流程如下: 1、原告起诉,法院立案; 2、审理前准备: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向原告送达收到的答辩状副本;通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 3、开庭审理: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