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下: 本罪的既遂一般是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对于既遂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这里的“多人”主要是指3人以上。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首先,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 其次,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 再次,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 最后,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奸淫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强奸罪最严厉的量刑标准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于是死刑;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强奸罪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这一结论,可以理解为妇女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女子成为强奸罪主体的可能性,这只是针对单独犯罪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因为“部分行为共同负责”的特殊要求,妇女是可能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的。
因为强奸罪而判刑的,可以减刑,但要符合下列条件,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等条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二者主要区别是: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2.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3.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
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2、不满十四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 3、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强奸罪的时效是: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时效为十年;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时效为二十年。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1、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