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不可以继承。村民的征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征地补偿款性质上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征地补偿费不可以继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 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和继承,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 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也不发生份额保留的问题。
征地补偿费诉讼时效受限,具体如下:征地补偿费诉讼时效属于物权请求,一般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三年内进行起诉。诉的时效,是指民事诉的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超过了诉的时效,虽可提起诉的,但所主张的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可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者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谁负责安置,谁管理、使用,不安置的支付给个人。
征地补偿费受诉讼时效限制,其属于物权请求,一般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三年内进行起诉。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征地补偿费不可以继承。村民的征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征地补偿款性质上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该部分土地补偿费。土地流转后补偿费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解决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原则有: 1、公平合理的原则,贯彻平等; 2、男女平等的原则,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有利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 4、着重调解的原则,着重调解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方法。
征地补偿费不可以继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土地补偿费分配前死亡的; 才有补偿费收益份额保留和继承,在安置方案确定前死亡的成员不能保留补偿费收益份额; 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在补偿费分配后死亡的也不发生份额保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