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律师可以约见原告当事人,但是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同意。
代理律师进行会见律师会见犯人时间是有限制的,律师与犯人见面时间有限制,每次不得超过一个小时。每月最多1-2次。活动的时间是不存在任何限制因素的。
1、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律师能否将录音、录像、拍照技术应用于会见过程的记载,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规定,律师进行录音录像要经办案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者的一致同意;有的地方规定,要征得看守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这些规定极大地限制了律师享用科学技术为办案带来的方便。 2、对于会见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的用途,现行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曾有辩护律师因将这些材料泄露给家属而被处罚的情况。
需经许可的三种情形: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在羁押场所,作为律师得以与犯罪嫌犯或被告进行会见,此类情况已被纳入法律代理的范畴之内。在与当事人会面之时,律师有权为他们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及协助,代理他们提出申诉和控诉,同时也有责任协助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一切都充分地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辩护权的明确规定。
律师与当事人进行会面并无严格的时间约束,然而必须恪守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监狱或看守所的相关管理规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律师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当事人进行会晤,并且应当确保会见行为的适时性及保密性得到充分保证。在实践环节中,会依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场所条件来灵活确定具体的会见时间。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切实保障被告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后的合法权益,并安抚、稳定被告人的恐慌心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不能与其见面的;通过会见,律师可以带来家属的关切,安抚被告人,也可以告知被告人的近况,在家属和被告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1、能。律师调查笔录能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从本质上讲,律师调查笔录仍属于证人证言,是间接证据,要经法庭质证后(必要时应由证人直接出庭接受质证),结合其它的证据才可以确定其证明力。 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辩护律师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看守所要及时安排会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除了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3、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除了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律师会见是允许录音的,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在辩护律师制作会见笔录的情况下,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既可以再次确认辩护律师的记载是否完整、准确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思,又可以在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见中的有关事项发生争执时作为客观性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