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指自己愿意,按照自己的意思;但自己的这个意思必须贯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始终,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单方面改变。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活动,自然应当遵守自愿原则。
我国民法总则中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盈利法人,以及增加特别法人这一类别。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应该平等保护,没有顺序之说。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46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
新民法总则对胎儿继承权的规定如下: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总则103条规定的内容: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十条解读: (一)本条是关于法律渊源的规定,理论上法律渊源包括法律、习惯和法理。此次民法总则没有将“法理”规定进去是因为考虑到将来还有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 (二)就指导性案例而言,只能参照,不能引用。实务中,法官可以在说理中引用指导性案例,直接引用指导性案例中法官判决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
民法总则一百四十六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民法总则30条的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设定监护。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企业的类型有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民法总则的近亲属规定与监护人相关的内容有:作为未成年或者其他疾病的病人都需要监护人,而如果法定的监护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或者失去监护能力的,就可以由近亲属来监护。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