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诉讼时效民法总则已不再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已经延长至三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民法总则法人解散的原因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内容: 1.《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
民法总则监护制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内容: 《民法总则》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
民法总则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绿色原则。 6、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
民法总则143条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阻止条件成就将会导致认为条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
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的时间是将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视为被宣告死亡之人的死亡日期。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