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依法享有撤销权,债务人恶意实施转移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一经撤销,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主体是符合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主观是恶意,客观方面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
恶意诉讼的法律依据是恶意诉讼者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篡改情节,伪造证据,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车辆被人蓄意损坏,保险公司不赔偿。车辆的受损属于第三方人为故意打砸导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在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和第十条进行明确的列明,人为损坏造成的车损不在列明责任范围内。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对于拒不还款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恶意欠钱不还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地违法情况,必须造成了严重的民事矛盾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维权处理。
恶意串通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无效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地这样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善意相对人在待定合同中的撤销权和催告权。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认可,对被代理人无效,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在合同被追认前撤销。撤销应以通知的形式进行。
恶意拖欠个人债务的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可以请求法院采取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强制执行的措施。
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应作以下处理: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应注意债权人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