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是: 1.在一般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取考试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违背所承担的职责组织考试作弊,主观恶性更大;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危害十分严峻;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6.
认定贪污罪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
抢劫罪加重情节有八种: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包庇罪情节较轻要判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蓄意杀人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
未成年犯罪有前科不能作为后罪从重处罚情节。没有必要把在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均比成年人犯罪小的未成年犯罪前科作为对后罪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
存在加重情节,下列情节为加重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 3.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
认定犯罪中的情节严重:犯罪中的情节严重是指某种罪行的态势变化和前后的经过在社会上或在一定区域内影响大、程度深、范围广。“情节”就是事情的变化和经过;“严重”就是程度深;影响大;情势危急。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