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是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中最为典型的纠纷之一。 房东不配合过户的,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其配合过户,对方仍不配合的,还可以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及相关损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胜诉裁判的审查要素为: 第一,出卖方是否有所有权与处分权。 第二,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产产证办在谁名下。如果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有权处分,且安置房的产权证登记人也是被告,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协助过户的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安置房房东如果违反约定不配合过户的话,是属于违约的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安置房房东不配合过户的,对方当事人可按照合同要求其配合过户,如果房东仍然不配合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违约金及所带来的损失,房东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