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互换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加补偿的方式相互交换住房的行为。不能进行互换的房屋有: 1.房产权和使用权不清的房屋; 2.部队、公安、司法、档案等部门和学校、军工企业等单位的房屋; 3.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 4.因城市建设需要,短期即将拆迁改造的房屋,未按规定赔偿的; 5.未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 6.私自转让或转借、
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5.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8.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9.以标准价购买
租赁房屋添附物的处理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他项权利注销,携带银行出具的同意注销证明,本人带身份证、他项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或者房管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房屋预售最长时间是没有规定,但房屋预售许可证有年限的执行年限,一般是一年一审。房地产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该房屋已建成,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者如需调查房屋的建筑质量,还可查验房地产商的工程验收证。 【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减少房屋租赁损失的对策有: 1、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房屋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应交付有关范围的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并在租赁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房屋质量问题一般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目前的立法现状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适用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 房屋质量问题通常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二手房产权的查询: 一、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资格证书以及其他证件。 二、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地产产权的来源。 三、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 不能买的产权不明房屋: 一、小产权房。 二、违规违章买卖的房屋。 三、“声明”缺失的不买。 四、抵押查封的不买。 五、转让条件不符的不买。 【法律依据】
房屋会被查封的情况是: 1.诉前保全的房屋; 2.交易房屋系违章建筑; 3.产权不明导致纠纷的房屋; 4.交易房屋系一房多卖; 5.交易房屋存在高额抵押; 6.产权人涉及债务纠纷较多; 7.产权人涉及恶意转移、变卖房产。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房屋预售需要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叫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