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一般是按照面积进行计算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如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 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4、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房屋拆迁补偿办理的具体流程如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 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4、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提交相关材料; 3、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4、审查通过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
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由权利人领取,其他人没有权利领取,如果拆迁方将补偿款发放给他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可以继续向拆迁方主张补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房屋拆迁没有协商拆迁补偿安置,拆迁户是可以拒绝拆迁的,如果已经拆迁了,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合同签约的流程如下: 1、暂停公示: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 2、入户调查评估; 3、业内计算; 4、拆迁实施方案; 5、申请拆迁许可证; 6、发布拆迁公告; 7、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8、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
房屋拆迁产权的调换比例每个地区都是不同的,具体的数据要根据拆迁地区的政策来确定,最低置换比例是拆一还一、保证住房条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
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的标准以及计算方式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统一,一般是由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
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方式如下: 1、房屋价值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统一,一般是由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