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受害邻居不能起诉房东,只能起诉承租人,因为承租人才是真正的侵权人,房东与受害邻居间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当然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被告。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应对承租人延付租金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
承租人拒付租金必须与房东说清楚,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付租金,是一种违约行为,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出租人并不一定要马上解除合同,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人对违约的补救机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1、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 2、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
在租赁合同中,交付房租是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约交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不交或者延迟交付租金,就构成违约。但出租人也不能就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房屋转租次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
租赁物因自身质量问题毁损的,租客不担责。反之因租赁物自身质量问题毁损导致租客遭受损失的,租客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少付租金或不付租金,并赔偿相应损失。若双方协商不成的,租客还可以通过法院措施追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除租赁合同后承租人不搬离货物的,可以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搬离该出租房,并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达到约定的状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