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承诺:合同法要求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间:《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二十八、二十九条对迟延承诺的法律后果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迟延的承诺视为新要约,立即发出通知等于是对此新要约的承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合同法》第23条,承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合
夫妻双方婚前对财产所做承诺,如果只是停留在口头阶段,很难证明是否有效;如果是书面承诺,就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成立的条件有:被害人自愿放弃某种合法权益,从而也就免除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存在犯罪的问题。但在实践中,而不能望文生义的任意使用。行为人得到被害人的承诺也不意味着就不成为犯罪,有些承诺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对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 《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