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即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达到了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程度,即使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原则上也构成本罪,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故意投放到陌生人家的,是属于危害公安安全的行为,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
投毒罪罪名已经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以下标准处罚: 1、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毒毒死狗的,如果投毒的行为仅仅是为了毒死狗,且该狗的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则毒死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该狗的价值达到五千元的,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果投毒的目的是毒死狗但是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毒死狗的毒药或者狗的尸体流向水井、河流、食物,可能造成不确定的多人中毒死亡,则构成投毒罪。 如果毒死狗的目的是让某个特定的人吃了狗肉后被毒死的,则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投毒罪罪名已经取消了,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其处罚如下: 1、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目前我们国家的刑法中不再用投毒罪这个名称了。2002年时两高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该罪名。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是投放的危险物质足以危害社会不特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才可以比如: 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如果只是将毒物投放于特定人食用的物品中,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而不会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两种罪名——(投毒)故意杀人罪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两种罪名具有一定类似之处: 1、犯罪主体类似,均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但是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投放危险品物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在犯罪主观方面类似,都是故意行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并且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发生。 二者根本区别之处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 (投毒)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他人的生命权,而投放危险品物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和生命。
投毒悔过,被别人救活,投毒人可能构成犯罪未遂,即故意杀人罪(未遂),应该会受到刑事处罚。投毒后,受害人已经中毒,由于并非投毒人的第三人救活,没有造成了行为人希望的危害结果,构成未遂,即构成实行终了的未遂。但是,若投毒后,在还未造成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结果时,行为人看到受害人难受,心生同情,或者是其他情形,而救助受害人并且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过失投毒罪与投毒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一样,过失投毒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投毒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2、被判处的刑罚是不一样的,过失投毒罪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情节较轻的,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投毒罪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没有投毒罪了,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1、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