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归属: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
家庭冷暴力离婚孩子的判决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随父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优先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
离婚抚养权上诉的理由有: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离婚后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子女利息的前提下,可以共享抚养权。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离婚时争夺子女抚养权,具有以下条件的一方可能更容易获得子女抚养权: (1)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2)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帮忙一起照顾孩子。 (3)孩子愿意与其一起生活。 (4)已经丧失生育能力。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
主张小孩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法官在考量孩子的抚养权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孩子的年龄问题。 其次,考量过孩子的年龄过后,法官会考量孩子有没有同一方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 再次,法官会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最后,法官会考量双方父母能否帮助带孩子,双方的学历状况、户籍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
针对于抚养权的权利可以放弃。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想放弃抚养权的,需要经过协商后写一份抚养权放弃声明,但仍尽到抚养的义务,支付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离婚后哺乳期的孩子由女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孩子抚养权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一方拒绝让另一方看望孩子是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