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抚养费的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果前夫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是会得到支持的。如果是法院已经判决前夫应给付抚养费的金额,前夫不主动履行的; 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使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前夫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 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
子女抚养费可以强制执行。如果离婚后一方不付抚养费,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 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如果该当事人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如
1、抚育费的给付时限,通常至十八岁为止。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通常生活水平的,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本领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本领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本领,但其收入不够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本领和要求的。 根据《婚姻法》规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
需要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2.孩子的出生证明等证明原告主张的证据。 3.起诉状。 4.证明孩子所需抚养费的证据。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
如果对方在法院判决后仍然不支付抚养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48条,对拒不执行
离婚拖欠抚养费没有利息,拖欠抚养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可以不付或者减少子女抚养费的情况: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