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折价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当事人,特意在合同里面约定连带责任,抵押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担保法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有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合同并不是无效的合同,抵押物所有权的变更不会导致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继续存在于转让后的抵押物上,依然能够
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都应认定为无效《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转让抵押物行为无效的情形有:(一)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二)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三
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的责任承担,应按照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予以处理,即依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有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合同并不是无效的合同,抵押物所有权的变更不会导致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继续存在于转让后的抵押物上,依然能够
抵押人,是指债务人对债务进行抵押担保,抵押权设定以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权人是指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如果抵押人是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或者是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那么则是享有先诉抗辩权的; 因为抵押人还可能存在于连带保证责任之中,所以在平时的应用中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的分析。 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
抵押人是可以出租抵押房屋的,但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第三人因此可能不知道所购房屋上存在租赁关系,而与出租人建立买卖关系,该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人是否需另行提供抵押担保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是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 第二种情况,抵押物的灭失、毁损非抵押人的行为所致,其抵押物的价值转化为其他形态时,因抵押权设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态的价值应当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