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不能设立违约责任,但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如约定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同一抵押合同,可以担保多个债务。例如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在不超过抵押最高额的情况下,可为连续发生多个债务担保。
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抵押合同,如果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抵押合同无效。
以个人信用签订借款合同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追加抵押合同。例如双方协商一致、借款人有不安抗辩的事由等。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
房地产抵押未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还未设立。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
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抵押合同效力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