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能否仅起诉担保人需要看情况: 1、一般保证责任,应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仍不能履行才能起诉担保人。 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应该先起诉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仍不能履行,才可以起诉担保人。 2、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或者直接起诉担保人和债务人。 因为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所以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或者直接起诉担保人或者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车辆抵押需要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然后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抵押登记。
有区别。汽车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区别如下: 1、汽车抵押贷款,指的是将汽车抵押给债权方,但是仍由债务方使用,一定期间过后,债务方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债权方有权将抵押汽车进行拍卖处置; 2、汽车质押贷款,指的是将汽车质押给债权方,但是债务方无法使用,一定期间过后,债务方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债权方有权将抵押汽车进行拍卖处置。 所以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给不是个法律词汇,通常理解为债务的履行中,债务人用实物方式偿债,常常说以某某财产“抵给”债权人,结清债务。
房产证复印件不可以抵押。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所以,单凭房产证复印件是不可以抵押的。
非住宅房和住宅房都属于国有产权房,房产证的颜色分为红色和绿色两种,红色房产证是集资房,不能用于交易,绿色房产证是可以做抵押和交易的。 属于非住宅房的 1、仓储用房:是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2、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3、教育用房: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4、科研用房:是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5、文化用房:是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6、体育用房:是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7、机关事业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8、军事用房: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等所用的房屋。 9、涉外用房:是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10、宗教用房:是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11、监狱用房:是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抵押财产确定。这种情况下,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要求,抵押财产均应确定,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抵押人停止营业,进入清算程序,由于其财产不再发生变动,抵押财产随之确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前面讲过,抵押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可以与抵押人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约定抵押人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又如约定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库存的产品数量低于库存总量的一定比例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当事人约定了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一旦发生了该情形,抵押财产即被确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 (四)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抵押人有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为保全抵押财产达到一定的数额,以起到担保其债权优先受偿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确定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
房屋抵押给银行在先,租赁合同在后,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如果银行行使抵押权,向法院起诉拍卖房屋,租赁合同随时可以解除。
一是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三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可以但是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期间,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的,转让行为应为无效。 另外,从房产的角度来看,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如果只是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未过户,又能优先保证抵押权,这种签约行为未必会侵犯抵押权人的利益。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合同效力和操作,实际上并不是一律认定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