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抵押后的限制有: (一)抵押期间房屋所有人转让房屋,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并未告知房屋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二)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向抵押权人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抵押人出售房屋所得价款清偿后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房产证抵押贷款了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加名字。房子作为抵押物,抵押人无权私自进行所有权的变更,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添加共有人;抵押权人拒绝添加请求的,应在贷款还清、解除抵押状态后方可办理。
其他人拿我的房产证不可以抵押。房产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房产抵押由房屋产权人本人办理,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房产不可以进行抵押。
不能。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个人没有产权,所以无法进行抵押。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这就是说,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的前提条件是要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反过来讲,如果一处设定了抵押的房产,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在法律上应归无效。同时购买了这种设有抵押权的房产对购买人来说也存在法律风险,一旦抵押权人要实现抵押权,购买人的风险就显现出来。 现有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只是强调了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没有说明是否需书面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但在实践中,最好请抵押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抵押房产转让的法律文书,这样对购房人在法律上比较有保障。同时在转让协议上也要请抵押权人签字,转让协议签署,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与购房人一起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解除抵押协议,然后抵押人应与购房人一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现行的对抵押的一个定义来看,一个物品一旦设立了抵押权,如果当时到时候不能及时履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变卖抵押物来实现实现偿还债务的目的,因此,只有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为财产设立抵押权,其他人无权设立抵押权。 在农村,土地就是农民唯一的生产资料,祖祖辈辈以耕地为生,那么土地对于农民来说非常重要,但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归整个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呢,涉及到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否可以抵押,从法律和现行的政策来看是不允许抵押的,但是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乡镇、村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被抵押。
不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可以。合同是无价值的,不能成为抵押品。如果房屋已经被开发商交付,可以去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用这个来抵押。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所以合同是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实践中,也不会有人会接受合同作为抵押,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便抵押了,抵押权人也无权要求合同义务方履行合同,该合同抵押权根本无法实现。
一宗抵押是可以有多份抵押合同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只要办理抵押的财产价值是足够的,是可以进行多次抵押的,有多次抵押的,清偿的顺序是有规定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清偿顺序。
商铺租金抵房款合法。租金抵房款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承诺在购房后给予购房者固定租金、由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营的销售方式。未竣工的商铺禁止售后包租,已竣工的商铺未作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