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购房合同及房产抵押登记都有效,但是如果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有抵押登记的,就不能进行正常交易。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
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但应得到经抵押权人同意。 他物权分用益物权和抵押物权,这两个他物权是不矛盾的,可以同时存在同一个物上,房屋出租涉及到房屋的用益物权而抵押涉及的是房屋的抵押权,所以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可以出租的。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购房合同不可以作为民间借贷抵押,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用购房合同来作为抵押,起不到法律保护作用。借款双方要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的数额、利息、时间、担保物,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
土地抵押后上面的在建工程是要一起抵押的。地上建筑物是随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后续建的建筑也一并抵押了,不能再进行再抵押或处置了,否则无效。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1、明确抵押合同的签订事项; 2、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 3、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抵押合同变更抵押合同变更的,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变更合同; 4、抵押费用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规定,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生效,但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首先应当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等信息;其次,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以及抵押物事项; 写明甲乙双方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与争议的解决方式;最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写明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禁止抵押的房产类型有: 1、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 2、房龄太久、户型太小的二手房; 3、尚未达到五年期的经济适用房; 4、小产权房是不具备房产抵押贷款交易权的; 5、部分已购公房也无法进行抵押。 根据《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机动车质押没有登记,抵押合同是可以生效的。但是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