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未作规定1、次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2、次债务人行使抵销抗辩是针对债权人,而消灭的是债务人相应的债权。这种抵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是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次债务人行使抵销抗辩是针对债权人,而消灭的是债务人相应的债权。这种抵销,要被债务人知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行使破产抵销权的条件有以下规定: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抵消全行使的条件: (一)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二)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 (三)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四)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分配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定抵消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是单方民事行为,只需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抵销权符合形成权的特征,它的形成只要当事人一方进行撤销债务的意思表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