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规定的抽逃注册资本金要承担的责任是《公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具体内容是:《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认定是如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和正当的理由,而仅将该同一资金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额,公司设立后即将其转移、挪作他用或者非法占有;甚至所出资资金系向第三人借款,在公司验资成立后,股东向他人之用于出资的借款,由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归还,均有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私募基金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公司登记机关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