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担保由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一般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2、申请人向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后,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申请人要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不予财产保全。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债权担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二)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然无效。 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担保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二、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联系。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联系: (一)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未明确事项或变更事项的补充约定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担保合同的主合同可以是多个。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尽管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从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被骗签了担保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对方采用了诱骗方法,受骗人是可以想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的,撤销后该担保协议自始无效,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对于这种证据的取证是比较难的,因为一般签订合同时都不会录音录像,如果证据不足,法院会驳回撤销担保协议的诉讼请求,因此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如果对方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可以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担保合同纠纷可以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1、协商。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 2、调解。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由第三者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3、仲裁。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 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所谓诉讼是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
1、担保合同生效的条件为主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的过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等。 2、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