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诉讼中财产保全不一定要提供担保。比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追索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等。
借条担保时效主要涉及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两个法律概念,具体时长需根据担保方式、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保证期间(决定担保责任是否存在的期间) 有明确约定 若借条中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如2年),按约定执行。但需注意: 约定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同时到期的,视为未约定,依法适用6个月的保证期间。 约定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表述不明的,视为约定不明,依法适用2年保证期间。 未约定或约定无效 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此期间内,债权人需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需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免责。
员工在入职时向单位提供担保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法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且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这些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用提交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1、可以。 2、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以用民宅提供担保,由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3、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多人担保责任承担方式取决于担保合同约定: 连带共同保证(无份额约定):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按份共同保证(明确份额):各保证人仅承担约定份额内的责任。 若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份额,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但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担保金额作为责任上限具有绝对约束力,债权人仅能在约定范围内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通常免责,但需警惕合同续期条款及债权人过错导致的例外情形。
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向借款人追偿,并对其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才需对剩余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确一般保证人仅在借款人财产不足时补充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无需先向借款人追偿。担保人需在保证范围内(如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履行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婚内担保按照相关条例规定,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是由连带责任,因为作为担保人应该在担保范围或时间期限内承担担保还款的责任,而且在法律上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离婚不会影响债务本身,所以如果担保行为发生之后夫妻双方离婚了,双方都有还款责任的,具体责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需要根据担保协议的签订加以确定。
一、担保债权的基本清偿规则 优先受偿权 担保债权人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例如,房产、设备等抵押物处置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对应的担保债权,无需等待普通债权分配。 独立于普通破产财产 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专门用于清偿对应的担保债权,不参与普通破产财产的分配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