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立案追诉。
挪用资金罪是以以下标准量刑的: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六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为六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六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六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六百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报案后是不可撤案的,挪用资金属于刑事犯罪,一旦立案,将有公安、检察等部门侦察起诉,原先的报案人并无权利要求撤案。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万元,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起刑点是6万元。 2、挪用资金的“数额巨大”,一般情况是以400万元为标准,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是以200万元为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立案后具备以下条件的,会被通缉: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捕。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殊主体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条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二、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及司法实践,股东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挪用资金的用途、金额及时间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