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险情是人为的;此时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2、险情是自然原因产生的;此时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3、损失是由于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或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此时避险人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的利益。当事人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法律规定具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优先协商处理:因为是朋友关系,建议先和朋友坦诚沟通,一起找保险公司对接理赔,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尽量避免影响双方关系; 留存相关证据:注意保留事故现场照片、维修清单、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出现争议时无据可依; 争议解决:如果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共同找第三方调解,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判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需要分情况,如果是有偿委托的,可要求受委托人赔偿损失;如果是无偿委托,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除此之外不能要求受委托人赔偿。
我国民法对于合同责任采取损失填补原则,即补偿的核心目的是弥补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通常以存在实质损失作为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前提: 针对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五百零一条明确规定,无论是缔约过程中的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还是泄露/不正当使用对方保密信息,都要求“造成对方损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无实质损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违约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同样以存在实质损失为前提,无损失则无赔偿。
1、合同无效后是可以要求违约损害赔偿的,但是具体如何赔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先确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过错的构成要件。 2、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是按照过错原则确定的。 3、合同无效是双方当事人造成的,为混合过错,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可以给出明确的结论:二者原则上不能并行叠加、重复主张,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通过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方式覆盖实际损失,不存在双重受偿的空间。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